“进货价不到10块钱,挂上维密的标识后能卖到一两百元一件,夫妻俩名下已经有宝马和保时捷了。”2019年,无锡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 SECORT)品牌产品案,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名,查获5万余条假冒维密产品,涉案价值200余万元。
2020年11月19日,涉案夫妻中的丈夫陈某因假冒注册商标获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021年11月1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判处赔偿维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206000元。陈某提出上诉。
2019年4月,无锡市公安局接到姜某报警称,她花325元购买了三套粉色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睡衣,发现三套睡衣做工粗糙,怀疑购买到了假冒产品。警方立即联系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经品牌权利人鉴定,该内衣为假货。警方迅速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立即开展侦查工作。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发现制售假经营人为一对80后夫妻,两人落脚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抓捕当日,一条指令从抓捕指挥部火速传到抓捕组,抓捕组迅速出击,统一收网,现场抓获制假售假犯罪嫌疑人5名。
2000多平米的仓库堆满了假货,警方用了9个多小时才清点结束,共查获各色维密品牌胸罩33600余件,维密女式19200余条,黑色维密品牌打22箱约有3000余条,维密品牌睡衣320套,NIKE运动胸罩750余件等。
专案组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立即进行突击审查,固定犯罪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原来,夫妻俩曾做过服装生意,有稳定的供货及销售资源。两年前,两人瞄准了在国内逐渐兴起的品牌——维密,看到正品店内的样品后感觉其中利润丰厚,开始谋划制售假维密。2017年,犯罪嫌疑人在福建省泉州城郊租用了2000多平米的库房,雇佣了3名工人,把衣服成品挂上吊牌,包装好后对外销售。
办案民警顾怡斌介绍,两人制售假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定制生产,陈某从官方渠道购买正品胸罩,然后通过在广东佛山的一家服装加工厂复制生产,服装厂将加工好的胸罩通过物流发给陈某,陈某再请人在胸罩成品上加上吊牌和肩卡,装袋后对外销售。另一种是加工生产,夫妇俩拿到维密的服饰产品照片后,直接找位于东莞的工厂仿制不带任何标识的服饰,再购买维密标识、领标、侧标、洗标、肩标等,另找工厂将标识缝制上去。
为了躲避警方的侦查,夫妻俩只做批发生意,有固定买家。无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马驰介绍,“他们看准了国际知名品牌的巨大品牌价值,生产假维密的利润很高,如一条的进货价不到10块钱,挂上维密的标识后能卖到一两百元一件,夫妻俩名下已经有宝马和保时捷了”。
据了解,维秘公司合法拥有涉案含有 VICTORIAS SECRET 文字的两个系列注册商标,两个商标分别于 2001 年、2015 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是服装、围巾、内衣、睡衣等。长期以来,通过维秘公司的大量使用和宣传,维秘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在(2020)苏0211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中认定,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间,陈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多家网店中上架“维密维多利亚”名称的睡衣等商品,在购入白牌商品上缝制、添加从他处购入的“VICTORIAS SECRET”商标、吊牌,并以“VICTORIAS SECRET”品牌名义进行销售发货,从中赚取差价,期间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强处查获侵权商品货值人民币1万余元。陈强非法经营金额合计人民币17万余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维秘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六千元。陈强已缴纳罚金136000元。
维秘公司认为,陈强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民事诉讼,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陈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刑事判决生效后,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秘公司)认为,陈某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民事诉讼,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无锡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侵权行为存在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情节,故对维秘公司请求陈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予以支持。
经审理,无锡市中院确定按照陈某侵权获利的二倍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为13.6万元,同时支持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7万元,共计20.6万元。
一、陈强的行为侵害了维秘公司第1505378商标权。一审中,维秘公司主张陈强侵害了两枚注册商标专用权,陈强对于维秘公司举证的被控侵权物品照片及实物外观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第1505378号注册商标相同,故一审法院认定陈强的行为侵害了维秘公司第1505378号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二、一审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陈强明知维秘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却从网络上专门购买廉价的无牌产品,自行缝制上被控侵权标识,并开设多达5个淘宝店铺同时进行销售,其通过生产销售假冒商品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很明显,属于故意侵权、以侵权为业。陈强的行为对权利人高档内衣品牌商品声誉、商业信誉造成损害,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其通过网络销售,影响范围较广,销售数额达到刑事入罪标准。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陈强的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陈强上诉认为其被判决缓刑说明其侵权情节显著轻微,本院认为,缓刑主要是对陈强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态度等因素的考量,与侵权情节是否严重并无必然关联。同时,陈强承担了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对陈强适用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陈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陈强负担。